丹阳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2015-04-03 09:07:32 来源: 点击:
为了规范本会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本会慈善母本金的利息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慈善资金的募集
(一)慈善资金募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二)慈善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同时大力弘扬慈善文化,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资金捐赠活动。
(三)慈善资金募集严格履行受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负责;接受定向、冠名等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凭证、颁发捐赠证书(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10000元以上均发给证书),并严格执行资金入帐和财务审核制度;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四)慈善资金募集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义拍、义赛等多种形式的专项慈善资金社会募集活动,其所得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五)捐赠物资的募集、管理、调剂应专门建帐立制,具体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
(六)本会委托镇区、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收集的慈善募集捐赠,必须及时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不得隐瞒、坐支、截留。
(七)除本会筹建期间募集的慈善创始本金外,其后各镇区慈善分会对本镇区销售(营业)收入亿元以下企业募集的慈善资金,必须纳入本会设在各镇区的帐户,其使用和管理由总会制订具体细则实施。
(八)捐赠人捐赠款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
三、慈善资金的使用
(一)慈善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的原则。二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三是坚持慈善资金专款专用,与慈善机构工作经费相分离的原则(慈善资金全额用于慈善救助,本会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是坚持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慈善资金使用的范围。
1.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助孤、应急救助、赈灾援助等救助活动。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
3.资助本市范围内的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4.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
(三)慈善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
1.本会筹建期间募集的创始基金、约定不使用本金的冠名和定向基金,作为慈善本金,每年只使用其增值部分。以后逐年新增加的慈善捐赠资金,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每年救助总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其余部分纳入慈善本金,具体数额由会长会议讨论,并报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2.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根据所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将使用情况每年向捐赠者通报一次。
3.专项捐赠用于慈善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4.为应对突发性灾害专项募集的资金,全额用于本地赈灾或省内外援助赈灾。
5.所募集捐赠物资,除可直接用于救助的外,其余可变换资金用于救助活动。
6.救助资金的使用,邀请相关捐赠人共同参与。
四、慈善资金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控机制。一是成立由本会会长任主任的慈善资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按规定行使资金管理职能,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资金收支情况。二是设立由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的监事会,每年对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是严格财务管理。配备专业资格财会人员,开设独立银行帐户,按照社团财会制度建帐管理,实行严格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强化审计监督。本会及其分支机构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严格资金计划管理。一是每年12月底前,由本会资金管理委员会编制慈善资金年度收入和救助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后,按计划实施。二是本会所需宣传及工作经费,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按上年救助总支出的8%的标准,每年12月底前编制年度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报经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下拨。
(三)严格资金使用审批。一是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使用,具体项目经审查审核后,由会长审批签发,本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实施。二是慈善本金一般不得启用,若遇突发或特殊情况需启用,须会长会议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向理事会报告。三是应对突发赈灾等情况,需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追加100万元以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长签发,并向理事会报告;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会议审定,会长签发,并向理事会报告;5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签发,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四是本会年度预算内工作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制度,由本会办事机构另行制定。
(四)确保慈善资金保值增值,本会所募集慈善资金存入市财政帐户,按年固定利率予以回报,市财政每年将回报资金分上、下半年两次拨付市慈善总会用于救助,确保慈善资金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
(五)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慈善资金信息公开化,通过丹阳慈善网、新闻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布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等信息,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五、附则
(一)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独立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二)本会完成宗旨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2013年 月 日经本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一、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本会慈善母本金的利息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慈善资金的募集
(一)慈善资金募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二)慈善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同时大力弘扬慈善文化,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资金捐赠活动。
(三)慈善资金募集严格履行受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负责;接受定向、冠名等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凭证、颁发捐赠证书(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10000元以上均发给证书),并严格执行资金入帐和财务审核制度;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四)慈善资金募集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义拍、义赛等多种形式的专项慈善资金社会募集活动,其所得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五)捐赠物资的募集、管理、调剂应专门建帐立制,具体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
(六)本会委托镇区、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收集的慈善募集捐赠,必须及时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不得隐瞒、坐支、截留。
(七)除本会筹建期间募集的慈善创始本金外,其后各镇区慈善分会对本镇区销售(营业)收入亿元以下企业募集的慈善资金,必须纳入本会设在各镇区的帐户,其使用和管理由总会制订具体细则实施。
(八)捐赠人捐赠款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
三、慈善资金的使用
(一)慈善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的原则。二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三是坚持慈善资金专款专用,与慈善机构工作经费相分离的原则(慈善资金全额用于慈善救助,本会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是坚持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慈善资金使用的范围。
1.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助孤、应急救助、赈灾援助等救助活动。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
3.资助本市范围内的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4.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
(三)慈善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
1.本会筹建期间募集的创始基金、约定不使用本金的冠名和定向基金,作为慈善本金,每年只使用其增值部分。以后逐年新增加的慈善捐赠资金,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每年救助总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其余部分纳入慈善本金,具体数额由会长会议讨论,并报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2.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根据所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将使用情况每年向捐赠者通报一次。
3.专项捐赠用于慈善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4.为应对突发性灾害专项募集的资金,全额用于本地赈灾或省内外援助赈灾。
5.所募集捐赠物资,除可直接用于救助的外,其余可变换资金用于救助活动。
6.救助资金的使用,邀请相关捐赠人共同参与。
四、慈善资金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控机制。一是成立由本会会长任主任的慈善资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按规定行使资金管理职能,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资金收支情况。二是设立由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的监事会,每年对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是严格财务管理。配备专业资格财会人员,开设独立银行帐户,按照社团财会制度建帐管理,实行严格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强化审计监督。本会及其分支机构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严格资金计划管理。一是每年12月底前,由本会资金管理委员会编制慈善资金年度收入和救助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后,按计划实施。二是本会所需宣传及工作经费,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按上年救助总支出的8%的标准,每年12月底前编制年度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报经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下拨。
(三)严格资金使用审批。一是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使用,具体项目经审查审核后,由会长审批签发,本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实施。二是慈善本金一般不得启用,若遇突发或特殊情况需启用,须会长会议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向理事会报告。三是应对突发赈灾等情况,需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追加100万元以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长签发,并向理事会报告;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会议审定,会长签发,并向理事会报告;5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签发,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四是本会年度预算内工作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制度,由本会办事机构另行制定。
(四)确保慈善资金保值增值,本会所募集慈善资金存入市财政帐户,按年固定利率予以回报,市财政每年将回报资金分上、下半年两次拨付市慈善总会用于救助,确保慈善资金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
(五)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慈善资金信息公开化,通过丹阳慈善网、新闻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布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等信息,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五、附则
(一)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独立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二)本会完成宗旨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2013年 月 日经本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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