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检察院与慈善总会会签实施办法积极搭建刑事被害人“1+N”慈善公益救助平台
一是明确救助对象。《办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是指市检察院管辖刑事案件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庭,具体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得到及时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无法得到及时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等等。
二是规范资金来源。《办法》要求,市检察院和市慈善总会成立“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专项资金”,分别按年度实际救助金额的40%和60%予以支出。《办法》还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慈善公益救助标准,对于低保户、特困户、损害特别重大的,可以视情适当突破救助金额。
三是细化救助流程。《办法》对救助申报、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市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刑事申诉部门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交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其所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救助金额。
四是拓宽救助方式。《办法》指出,在慈善资金救助的基础上,市检察院和市慈善总会共同成立义工服务队,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及其他义工志愿服务,搭建起“1+N”多维立体救助平台,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和联动配合机制,切实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市检察院派驻纪检监察组、市慈善总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对救助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市慈善总会通过慈善网站,每年公布慈善救助名单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项目每年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检察院、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