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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丹阳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工作制度审议草案在丹阳慈善网进行公示。
丹阳市慈善总会选举、表决办法(草案)
丹阳市慈善总会选举、表决办法(草案)
(2013年5月31日市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国家相关社团组织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会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分别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理事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选举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三、丹阳市慈善总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监事会成员主要在本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和人大、政协等单位工作人员中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必须在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在常务理事中产生。
四、市慈善总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全市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社会组织提名推荐;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关部门单位、企业单位和相关爱心人士中产生;企业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一次性认捐必须达到相应金额才能提名,具体数额由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人选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在本市地域和慈善事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市慈善总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候选人名单草案,必须报送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选举。
六、市慈善总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
七、选举会议可以采取代表到会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八、选举会议采取代表到会方式的,须有全体代表、理事过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始得进行,不出席选举大会的代表、理事,可以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九、候选人获得与会代表过半数赞同票的,始得当选。
十、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与会代表对于大会提名的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如果对某个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弃权的,均在选举大会主持人提议表决时举起右手示意,或在选举票上载明。采取通讯会议进行选举的,与会代表需按要求,将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意愿的选举票,及时反馈寄送本会工作部门,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十一、选举结果由选举会议主持人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人员由市慈善总会向社会发布公告。
十二、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采取代表到会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需要表决的,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对于讨论研究的事项,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如果对讨论事项表示赞成、反对、弃权的,在会议主持人提议表决时举起右手示意,或在与会票决书和通讯会议票决书上载明,通讯会议票决书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十三、讨论重大事项的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与会成员需过三分之二出席始得进行,不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成员,可以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讨论事项应得到与会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成员过三分之二赞同票始得通过。
十四、本办法经审议通过后实行。选举、表决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由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丹阳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2014年2月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本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效率和本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聘请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和会长;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理事由本市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当选组成:
(一)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镇区街道、机关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当选担任单位理事,其法人代表为单位理事代表。
(二)热心慈善事业且贡献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当选担任个人理事。
(三)会员在当届任期内向本会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当选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届内可按本章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议案分别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职权。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常务理事与会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应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全体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市民政局等领导出席会议,本会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第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切实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利,认真倾听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审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本会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做出重要决议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后,本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送达理事、常务理事等并存档。
第十五条 在一届任期内,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代表参加的,由常务理事会对该理事予以批评,批评形式由常务理事会视情决定;经批评后,该理事仍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由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理事资格。
第十六条 在一届任期内,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代表参加的,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对该常务理事予以批评,批评的具体形式由会长办公会议视情决定;经批评后,该常务理事仍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请理事会罢免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则于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丹阳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草案)
(2014年2月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丹阳市慈善总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会长办公会议在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总会工作。其主要职权是,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讨论研究需提请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事项;讨论研究本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讨论研究内部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讨论处理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坚持民主集体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救助工作的决定,应经充分酝酿,依法依规做出科学合理决策。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会议(不驻会企业副会长接通知出席会议),本会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问题作出决定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对重大事项的决定,要编印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发至每位常务理事,并抄送本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群众路线,在制定资金募集方案、慈善公益项目及其他重大事项方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或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论证、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的可行性方案,再提交会议讨论,确保相关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本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需将办理落实情况向下次会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应经会长办公会充分讨论,然后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方可确定。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本会办公室承担,办公室应及时准备会议相关材料,并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会议日期、讨论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随时通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丹阳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2014年2月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有志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与个人加入本会,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有志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本会审核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积极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讨论审核入会者条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慈善公益活动,支持会员自主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其他会员证明。
第十条 单位、个人会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任何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本会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入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承担为会员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为会员提供沟通渠道服务。建立会员名册。通过微信群、网站等交流平台,创建会员和本会安全有效的沟通交流环境。
2.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手机周报、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以及寄送相关材料等方式,让会员及时了解本会工作情况,确保会员知情权。
3.为会员单位提供捐赠服务。鼓励支持会员单位爱心捐赠,为其捐赠提供优惠政策讲解、以及税前抵扣票据服务,为其定向捐赠提供规范协议,并协调好受助等各方关系,确保好事做好。
4.为会员单位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对于本会和会员单位联合开展,以及会员单位自行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本会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提供相应服务,共同提升慈善公益活动效果。
5.为会员履行建议和监督权提供服务。每年向会员提供本会审计报告。采取上门听取、函询等方式,主动听取会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整理,明确分工,认真整改,把会员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落到实处,以推进本会工作。
6.为会员提供培训服务。根据慈善工作形势和任务,组织会员开展慈善法规政策、慈善工作实务等培训,提高其依法行善的能力和水平。
7.加强与会员的互动合作,根据会员需求,搞好其他各项服务。
丹阳市慈善总会服务会员工作制度(草案)
(2014年2月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工作,根据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会服务会员的责任部门为本会办公室。
第三条本会服务会员主要便于会员履行职责,正确享受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会员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搞好入会服务。对有志于慈善公益事业,意愿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本会为其提供介绍本会的相关材料,办公室负责会员入会服务指导和入会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搞好联系服务。建立会员名册。通过微信群、网站等交流平台,创建会员和本会安全有效的沟通交流环境,加强与会员的互动。
第六条 搞好捐赠服务。对于意愿向本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会员,本会向其说明捐赠的相关规定,介绍相关捐赠优惠政策,主动开具并送达捐赠发票、捐赠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七条 搞好信息服务。通过本会编发简报、手机周报、微信公众号、以及寄送相关材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会员通报本会工作情况,确保会员知情权。
第八条 搞好会议服务。会前及时发放相关会议资料和会议通知,会间认真记录会员发言,会后及时发放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接受会员监督。主动征求会员意见建议,每年通过发放本会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上门听取等方式,广泛征求会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汇总梳理,认真整改,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切实改进本会工作。
第十条 搞好活动服务。对于本会和会员单位联合开展,以及会员单位自行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本会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提供相应服务,共同提升慈善公益活动效果。
第十一条 搞好培训服务。根据慈善工作形势和任务,组织会员开展慈善法规政策、慈善工作实务等培训,提高其依法行善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根据会员需求,搞好其他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丹阳市慈善总会救助办法(草案)
(2013年5月31日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慈善救助是慈善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履行本会“慈善为民、扶贫济困”的宗旨,有效扶助困难群体,用好慈善救助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有效救助原则。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的标准来核定重点救助对象,切实开展慈善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助孤、临时救助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二)坚持量力救助原则。根据每年可支配慈善资源,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救助项目、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三)坚持群体救助原则。主要对本市范围、相关类型、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进行群体救助,一般不直接对困难者个体实施救助。
(四)坚持不重复救助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对象、同一救助年度,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予以救助。
(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救助项目、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广泛听取意见,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做到慈善救助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二、慈善救助的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对象;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需要救助的对象;
(三)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丹工作困难家庭青少年对象;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五)市内外需要赈灾援助的对象。
三、慈善救助的标准
(一)助学标准
1.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家庭的小学生、初中生的助学,由本会资助,教育分会具体实施。
2.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家庭的高中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3.对低保类,符合条件低收入类困难家庭新录取的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8000元,对低保类困难家庭在读往届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二)助医标准
1.对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家庭青少年白血病患者,进行造血干细胞自体、异体移植成功的,分别给与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救助。
2.对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家庭尿毒症患者,其门诊血透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分别给予兜底和60%的救助。
3.对低保类住院治疗大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部分,经医保报销、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结算后的自付部分,由本会救助30%,并实行医疗结算平台一站式结算。
4.对青少年大病患者,视情提高救助标准。
(三)助残标准
1.对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家庭失聪儿童需做人工耳蜗植入术及听力培训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救助。
2.对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和镇江市慈善总会合作,予以免费复明手术。
3.对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家庭肢体残疾者,和镇江市慈善总会合作,予以免费安装假肢。
4.对符合条件的重症精神病患者需住院治疗的困难对象,视住院治疗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救助。
5.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助残项目。
(四)助困标准
对低保类、低收入类困难家庭,除予以大病等救助外,每年春节前开展冬季慈善送温暖活动给予帮扶救助。
(五)助老标准
对全市五保老人及其他应予帮扶的老年群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帮扶项目。
(六)临时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类、低收入类、普通收入类困难对象,因遭逢大病和意外灾害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根据其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与3000元以上相应金额临时救助。
(七)其他救助标准
对于其他弱势困难群体需要救助的,由本会相关部门提出项目方案,明确救助标准,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四、慈善救助的程序
(一)立项。本会每年根据需要救助困难群体情况和可使用慈善资金总量,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具体救助项目、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和执行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符合本会救助项目条件的救助对象,持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救助理由、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镇区街道和相关社会组织证明等),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救助审批表。
(三)核实。求助者相关情况要由镇区街道民政部门和慈善分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由本会办事机构会同镇村及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审批。经调查核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的救助,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在相关范围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本会再行调查核实,根据再核实情况确定救助与否。
(五)救助。救助金发放采取四种形式:一是受助对象持有效身份证到本会办事机构直接领取。二是根据需要本会视情派员上门送达。三是本会财务部门打入受助者银行卡发放,或委托镇区街道慈善分会和民政部门代为发放。四是本会举行仪式集体发放。救助金原则上不得代领,确需代领的,代领者必须将受助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亲笔签字签章的收款回执交相关慈善分支机构。
(六)建档。本会根据相关制度,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慈善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对于镇区街道群众来人、来电和来函向本会求助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转至所属镇区街道慈善分会调查处理;对于上级转来求助信函及有关部门商请救助的,由本会调查处理,或委托所涉镇区街道慈善分会调查处理。
五、慈善救助的监督
(一)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救助计划和救助实施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本会监事会和财务等工作部门对救助项目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每次下拨各镇区街道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对受助者本人领取的部分抽查,代领的全部核查。
(三)本会每年及时将定向、冠名捐赠救助情况向捐赠者通报,救助活动邀请捐赠者参加。
(四)本会每年慈善救助情况,接受本会监事会和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年度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五)本会每年及时将救助项目及实施情况在丹阳慈善网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丹阳市慈善总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草案)
(2015年6月23日市慈善总会一届理事会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本会慈善公益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慈善救助和公益资助效率,为捐赠者提供奉献爱心的平台,使受助者获得最大救助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度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慈善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会按照既定宗旨开展的对弱势群体规模化专项救助工作,以及所开展的各类公益资助活动。
第二条 本会对慈善救助和公益活动实施项目化运作,争创项目品牌,提高项目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着力提高慈善公益活动的实效。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原则,选择困难群众急需、社会关注、政府关心、行政和市场力量难以解决的救助和公益内容,确定为本会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突出助学、助医、助残、助老、助困、助孤、救灾等救助重点,兼顾其他公益领域,确立具体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本会责成所属相关部门,制定下发《慈善公益项目立项方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慈善公益具体项目。
第六条 项目方案拟定,慈善公益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宗旨、项目资助对象、项目资助条件、项目资助标准、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以及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项目实施日期、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
第七条 项目确定审批,慈善公益项目方案需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 对立项实施的慈善公益项目实行专业化管理,以本会工作人员、义工团队相关人员为主成立项目组,主要实施对受助人情况的调查核实,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全程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救助类项目实施,申请受助人必须按照项目救助条件,递交本人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情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填写救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社区)、镇(区、街道)审核证明,经项目组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条 扶持类项目实施,以造血型扶贫项目为主,选择具备造血条件的贫困对象,通过市场调查和专家评估确定扶持类救助项目,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书,投入相应慈善资金,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人,开展一般期限为一年的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益类项目实施,以促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学、生态保护及其他公益内容为主,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广泛听取意见,明确责任部门提出项目方案,经过审批程序,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发放,较大规模的慈善救助项目及较大额度的项目资金发放,一般举行救助金发放仪式,由会长或副会长和受益地区(单位)领导到会讲话,并邀请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以宣传慈善及增加善款使用的透明度。临时救助金等发放,可采取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的形式。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慈善公益项目立项后,由办公室负责将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四章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跟踪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明确相关部门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向总会领导进行反馈,并视情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人监督。本会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项目期中和期末分析评估,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向相关理事或定向项目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接受社会监督。慈善公益项目立项和实施后,在本会网站或新闻媒体公示,项目实施结果及时向政府部门、本会理事、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七条 审计评估监督。慈善公益项目接受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同时接受项目专家组的评估监督,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结束后均实施一次评估。项目评估应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注重采纳专家组评估意见,据此写出总结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慈善救助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建档,做到一项一档,完整规范。
丹阳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2013年5月31日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本会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本会慈善母本金的利息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慈善资金的募集
(一)慈善资金募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二)慈善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同时大力弘扬慈善文化,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资金捐赠活动。
(三)慈善资金募集严格履行受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负责;接受定向、冠名等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凭证、颁发捐赠证书(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10000元以上均发给证书),并严格执行资金入帐和财务审核制度;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四)慈善资金募集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义拍、义赛等多种形式的专项慈善资金社会募集活动,其所得纳入捐赠收入。
(五)捐赠物资的募集、接收、管理、调剂应专门建帐立制,具体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
(六)本会委托镇区街道、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收集的慈善募集捐赠,必须及时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不得隐瞒、坐支、截留。
(七)各镇级慈善分会、村级慈善工作站募集的慈善资金,必须纳入总会帐户,其使用和管理由总会制订具体细则实施。
(八)捐赠人捐赠款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
三、慈善资金的使用
(一)慈善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的原则。二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三是坚持慈善资金专款专用,与慈善机构工作经费相分离的原则(慈善资金用于慈善项目,本会所需工作经费主要由市财政拨付,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是坚持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慈善资金使用的范围。
1.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助孤、应急救助、赈灾援助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
3.资助本市范围内的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4.资助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三)慈善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
1.本会每年募集的慈善资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每年慈善救助总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慈善资金总收入的70%,其余部分纳入慈善本金。
2.使用慈善资金开展帮扶救助等活动实施项目化管理,每个慈善项目需拟定实施方案,按批准权限经讨论批准后实施。
3.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根据所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将使用情况每年向捐赠者通报一次。
4.专项捐赠用于慈善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5.为应对突发性灾害专项募集的资金,全额用于本地赈灾或省内外援助赈灾。
6.所募集捐赠物资,除可直接用于救助的外,其余可变换资金用于救助活动。
7.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视情邀请相关捐赠人共同参与。
四、慈善资金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控机制。一是严格按规定行使资金管理职能,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资金收支情况。二是设立由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的监事会,每年对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是严格财务管理。配备专业资格财会人员,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建立健全完备的财会制度,实行严格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强化审计监督。本会及其分支机构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严格资金计划管理。一是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慈善资金收入和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后,按计划实施。二是本会所需工作经费,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报经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下拨,不敷使用的也可按规定由慈善资金列支。三是做好慈善资金使用决算管理,对每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决算,经审计通过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严格资金使用审批。一是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使用,具体项目经审查批准后,本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资金支出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二是慈善本金一般不得启用,若遇突发或特殊情况需启用,须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方案,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三是应对突发赈灾等情况,需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追加10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5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后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四是本会年度预算内工作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制度,由本会办事机构另行制定。
(四)确保慈善资金保值增值,本会所募集慈善资金存入市投资集团和市财政帐户,按年固定利率予以回报,市投资集团和市财政每年将回报资金按约定分期拨付本会用于救助,确保慈善资金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
(五)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慈善资金信息公开化,通过丹阳慈善网、新闻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布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等信息,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五、附则
(一)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独立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二)本会完成宗旨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2013年5月31日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 次会议修正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
丹阳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草案)
(2013年5月31市慈善总会一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工作人员的招收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素质及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员工聘用原则。坚持工作需要、从紧掌握、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会岗位聘用条件,开展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二、员工聘用职责。办公室负责本会人力资源管理具体工作,办公室会同其他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人员招聘方案的具体实施。
三、员工聘用条件。根据慈善工作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本会招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国家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资格的优先录用。
四、员工聘用性质。根据相关规定,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用工性质为合同制员工。
五、员工聘用计划。本会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部门岗位需求、工作人员变动、经费支出许可等情况和条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聘用人员计划以及岗位安排意见,形成具体方案后组织实施。
六、员工聘用方式。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可以通过公开
招聘方式进行,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于需要引进的紧缺人员,也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采取综合素质考察等形式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必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对于本会食堂、保洁等临时工勤岗位人员招聘,可采取综合素质考察等形式聘用。
七、聘用手续办理。对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总会和相关人力资源服务单位联系,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5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同时,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交手续。对临时性工勤岗位人员聘用后,办理临聘手续并明确岗位工作要求。
八、其他事项。本会工作人员聘用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丹阳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薪酬考核奖惩制度(草案)
(2013年5月31日市慈善总会一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确定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加强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激励工作人员献身慈善、干事创业,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1.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原则上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的标准评定,但不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发放年度综合考核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年休假不休工资报酬。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为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大病救助和生育保险,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在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
3.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由市人社部门审批退休手续,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方法处理,同时本会与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因本会不具备单独成立工会条件,由本会联系市总工会,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加入市总工会下属工会组织手续,享受工会会员福利待遇。
二、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对于本会聘用食堂、保洁临时性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参照行业市场标准,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
1.实行平时考核。按照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对其平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并予以记载。
2.实行年度考核。对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年度考核。具体从德能勤绩等方面,通过个人小结自评、汇总月度考核情况、发放民主测评表征求意见等形式,客观、准确、全面考核专职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由本会秘书长牵头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专职工作人员考核事项,年度考核结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
对于本会聘用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秘书长负责,主要对其完成岗位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用取舍的依据。
五、专职工作人员的奖惩
1.实行经济奖惩。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在合格以上的,发给一定考核奖,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下的,扣发相应考核奖。
2.进行年终评比。对于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在评比先进中给予表彰奖励。
3.推荐表现和实绩突出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符合条件的,由上级组织给予表彰。
4.鼓励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实践,提高能力素质,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财会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对于专职工作人员经申报评审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参照事业单位同类职称等条件调整工资薪酬。
六、其它事项
1.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户口、党团和工会关系及计划生育等,按相关规定处理。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