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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理事;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九)评选审定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理事由本市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当选组成:
(一)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镇政府、开发区工委、机关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当选担任单位理事,其法人代表为单位理事代表。
(二)热心慈善事业且贡献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当选担任个人理事。
(三)会员在当届任期内向本会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当选担任常务理事、副会长。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实际情况,届内可按本章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案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拟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草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讨论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相关事宜。
(七)提出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八)确定召开理事会。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及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决定重要工作事项。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工作机构,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任职。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按会长要求协调本会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适时在各镇、开发区、社区设立慈善分会及办事处。分会或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市慈善总会领导下,实行一级法人、二级管理。慈善分会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由总会制订具体细则实施。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监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理事会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二)对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对已签订慈善捐赠协议的认捐单位资金到账情况进行督查催缴。
(四)对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情况予以公布。
(五)发现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存有问题的,可对责任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并视情予以处理。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理事;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九)评选审定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理事由本市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当选组成:
(一)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镇政府、开发区工委、机关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当选担任单位理事,其法人代表为单位理事代表。
(二)热心慈善事业且贡献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当选担任个人理事。
(三)会员在当届任期内向本会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当选担任常务理事、副会长。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实际情况,届内可按本章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案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拟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草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讨论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相关事宜。
(七)提出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八)确定召开理事会。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及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决定重要工作事项。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工作机构,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任职。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按会长要求协调本会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适时在各镇、开发区、社区设立慈善分会及办事处。分会或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市慈善总会领导下,实行一级法人、二级管理。慈善分会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由总会制订具体细则实施。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监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理事会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二)对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对已签订慈善捐赠协议的认捐单位资金到账情况进行督查催缴。
(四)对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情况予以公布。
(五)发现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存有问题的,可对责任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并视情予以处理。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