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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丹阳市慈善总会(英文名Dany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DY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丹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接受国家、省、镇江市慈善团体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符合时代精神的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住所: 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26号万通大厦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募集和管理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做大慈善资金规模,增强慈善救助能力。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慈善活动,扶助本市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助孤、应急救助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四)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社会福利等领域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扶助和服务活动。
    (六)交流合作。展示工作成就,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同境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组织宣传。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理念;开展慈善业务培训,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慈善先进典型,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慈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协调指导。健全组织体系,整合慈善资源,指导镇区、社区成立慈善分会或办事处,并指导其工作;指导本会理事单位开展慈善活动,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本市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
    (三)积极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入会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慈善资金募集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其所担任本会职务也相应免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理事;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九)评选审定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由本市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当选组成:
    (一)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镇政府、开发区工委、机关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当选担任单位理事,其法人代表为单位理事代表。
    (二)热心慈善事业且贡献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当选担任个人理事。
    (三)会员在当届任期内向本会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当选担任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届内可按本章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案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拟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草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讨论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相关事宜。
    (七)提出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八)确定召开理事会。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及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决定重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工作机构,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按会长要求协调本会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适时在各镇、开发区、社区设立慈善分会及办事处。分会或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市慈善总会领导下,实行一级法人、二级管理。慈善分会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由总会制订具体细则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监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理事会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二)对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对已签订慈善捐赠协议的认捐单位资金到账情况进行督查催缴。
    (四)对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情况予以公布。
    (五)发现慈善资金募集和使用存有问题的,可对责任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章    慈善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慈善基金,其来源是: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慈善母本金的利息增值部分。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慈善资金与慈善机构工作经费相分离的原则,慈善资金全额用于慈善救助。本会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坚持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基金使用范围。本会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助孤、应急救助、赈灾援助等救助活动。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
    (三)资助本市范围内的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四)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
    (一)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慈善资金救助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金使用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情况定期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慈善资金管理办法、慈善救助办法等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2013年5月31日经丹阳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